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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南京市社会信用条例》配套政策“三清单”
所属地区:江苏 来源:招投标采购网
发布日期:2021-02-06 16:50:50 关注微信公众号,实时订阅招标信息

解读|《南京市社会信用条例》配套政策“三清单”

2021-07-16 打印此页 加入收藏

根据《南京市社会信用条例》要求,经市政府批准,6月28日,南京市发展改革委印发了《南京市公共信用信息补充目录(2021年版)》等三个目录清单(以下简称“三清单”),三清单包括南京市公共信用信息补充目录(2021年版)、南京市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措施补充清单(2021年版)、南京市信用惩戒豁免行为清单(2021年版第一批),现已社会正式公布实施。

  一、编制背景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党的“十八大”和“十九大”均对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作出了重大部署,明确提出要“加强社会诚信建设,健全公民和组织守法信用记录,完善守法诚信褒奖机制和违法失信行为惩戒机制”。2020年12月,国务院办公厅又印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从顶层设计的角度,强化了信用信息管理和信用信息应用的法治化要求,突出了“依法采信、依法用信、依法治信”的模式。《南京市社会信用条例》作为地方性信用法规,在报经江苏省人大批准后,已于2020年7月1日正式全面实施,其中《条例》第三章社会信用信息管理和第四章社会信用信息应用,都要求采用编制目录的形式对公共信用信息采集清单、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措施清单、信用惩戒豁免行为清单(简称“三清单”)进行规范化管理,推动南京市信用建设工作再上新台阶。为此我们南京市发展改革委按照国家的最新政策规定和《条例》要求,组织相关专业机构在广泛调研的基础上,编制了符合南京各部门实际情况的“三清单”目录。因基础目录将由国家层面负责编制,所以我们依据《条例》编制的为南京市公共信用信息补充目录和失信惩戒措施补充清单。

  二、制定过程

  整个“三清单”编制工作主要分为四个阶段。一是前期调研阶段,从2020年6月份开始,市发展改革委、市宏观经济研究中心、市信用信息中心和相关专业机构联合成立课题组,先后赴市级、区级相关部门进行实地调研,8月份又赴上海市考察学习,形成“三清单”前期初步调研成果,为编制“三清单”奠定好基础。二是设计编制阶段,课题组按照国家信用信息的技术规范和编制标准,结合前期实地调研成果,对各部门和各单位的行政权力事项和公共服务事项进行全面梳理,在此基础上按照《条例》要求分为法人和自然人两大类信用主体,每类主体具体又分为基本信息、良好信息、失信信息、其它信息等四个方面,然后再细分为一级、二级、三级指标项和几十个字段项,形成“三清单”的基本架构和相应的字段表格,这期间我们召开多次专题研讨会,吸取各方智慧和建议,并组织市人社局和市公安局两部门进行试编,不断完善,形成了“三清单”的征求意见稿。三是征求意见阶段,为使清单编制工作符合实际工作需要,并且具有可操作性,我们先后分三次征求全市各部门和各区县的意见,同时组织多次现场交流会,广泛征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律师、社区、行业协会商会、以及法人和自然人信用主体等社会各界代表意见,累计征求意见187条,采纳建议数量174条,课题组进行了充分研究后加以吸纳,形成“三清单”的公开征求意见稿,并在发改委网站和“信用南京”网站上进行为期一个月的公示,再次公开征求意见。四是专家论证阶段,今年6月11日,市发展改革委和宏观经济研究中心共同组织行业权威专家进行咨询论证,听取课题组的详细汇报,一致认为提交的“三清单”研究成果符合国家最新的信用方针政策和《条例》要求,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和一定的创新性,可用于指导南京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同意以送审稿的形式上报市政府批准试行,并注意跟踪反馈,定期更新。

  三、主要内容

  (一)公共信用信息补充目录

  编制全市统一的公共信用信息补充目录是推进南京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范化、法制化发展的基础性工作。《南京市公共信用信息补充目录》内容覆盖7000余项市级部门权力事项和公共服务事项,同时注重信用主体的权益保护,涉及企业法人商业秘密和自然人财产性信息均不予采集,确保采集的公共信用信息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最新政策文件,而且做到最少且必要,严格依法依规确定公共信用信息归集的边界。

  此外,本次编制的目录首次将信用主体的信用承诺信息与信用分级分类监管信息纳入其中,将信用承诺和履行承诺信息纳入目录,既是《条例》的要求,也是南京市持续开展“减证便民”行动的实际举措;信用监管的目的是要让守信者“降成本、减压力”,让失信者“付代价、增压力”。具体的实现办法是分级分类监管和科学信用评价。对于信用状况好、风险小的市场主体,合理降低抽查比例和频次,尽可能地减少对市场主体正常经营活动的影响;对于信用状况一般的市场主体,执行常规的抽查比例和频次;对于存在失信行为、风险较高的市场主体,则增加抽查比例和监管频次。目录中纳入行政主管部门分级分类监管信息,通过信息化、数据化的手段,对多方因素汇总分析,呈现不同企业在不同行业、场景下的差异化信用状况,从而为实施差别化监管措施提供更全面的参考。

  (二)社会信用守信激励措施清单和失信惩戒措施补充清单

  根据《条例》规定,对守信者要给予激励,对失信者要给予惩戒,对严重失信者给予一定时期的市场准入限制,营造良好的诚信氛围。守信激励措施清单主要针对无失信信息记录的社会信用主体采取守信激励措施,共有7个方面23条具体措施:在创新创业过程中,给予经费支持、孵化培育;在申请办理证照或者资质等级评定过程中,予以优先办理,适用告知承诺、容缺受理等制度;在运营过程中,在电力获得、施工许可等环节享受流程简化、费用减免等待遇,优先给予财政性资金补助、项目支持等政策扶持;在日常监管中,降低抽查比例,减少检查频次,更多适用非现场检查方式;在退出过程中,给予简易注销、流程简化等待遇;在有关评比中,依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授予相关荣誉称号等。具有良好信息记录的个人的激励措施有:给予享受交通出行、文旅消费等方面优惠和便利等激励措施。

  失信惩戒措施补充清单:严格以法律法规、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为依据进行归集,共有11个方面33条具体措施:其中对一般失信主体的惩戒措施有:列为重点监管对象,提高抽查比例,增加检查频次,加强现场检查;在行政管理中不适用告知承诺等便利化措施;在政府采购、政府投资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等活动中,降低信用等次或者不适用信用加分等优惠优待;在申请政府补贴、政策支持事项中,给予相应限制;在城市交通等公共服务中,限制享受优惠优待;在表彰奖励活动中,给予相应限制;以及政府部门自主性行政审慎参考等。对严重失信主体的惩戒措施有:采取限制进入相关市场;限制进入相关行业;限制相关任职资格;限制出境,限制相关高消费等。

  (三)社会信用惩戒豁免行为清单

  根据《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建立轻微偶发失信行为信用惩戒豁免制度,对初次发生且情节轻微的,没有造成社会危害后果和较大风险的失信行为免予实施惩戒;同时要求编制社会信用惩戒豁免行为清单。这一规定为全国首次,是南京信用建设实践中的一次创造,不仅体现了地方信用立法的谦抑性原则,也是南京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标志,体现了南京博爱之都、创新名城的胸怀。

  信用惩戒豁免行为清单:将由各主管部门按照《条例》规定,对本部门权责范围内发生的、轻微偶发的失信行为,出台政策文件进行认定,同时在内部系统中予以记录留痕,列入本部门的重点关注名单,进行为期三个月的信用观察,并采取警示提醒、指导约谈等方式进行信用监管。如在三个月内同一个信用主体再次发生失信行为,将直接认定为一般失信主体,纳入失信信息;期间未再发生失信行为的,有效期届满后将退出重点关注名单。

  本次公布的信用惩戒豁免行为清单是我市2021年第一批次征集的清单,主要为市场监管、城市管理、房产管理、体育管理、医疗机构管理、规划资源管理、应急管理等领域违法行为较轻,未造成严重后果,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行为;其它部门或领域的信用惩戒豁免行为清单,将在《条例》实施过程中陆续征集和公布,最终覆盖各个部门或所有领域,营造良好的信用环境,支持和服务于南京经济高质量发展和老百姓高品质生活。

  四、出台意义

  “三清单”的编制和全面实施,既是《条例》要求的具体落地举措,也标志着南京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逐渐向纵深地带“开进”。对于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市场监管体制,进一步推动简政放权和政府职能转变,营造公平诚信的市场环境,提高社会治理能力,都将发挥重要的支撑作用。

  链接:1.《南京市公共信用信息补充目录(2021年版)》 

        2.《南京市社会信用守信激励措施清单和失信惩戒措施补充清单(2021年版)》 

        3.《南京市社会信用惩戒豁免行为清单(2021年版第一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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